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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当了“冤大头” 被法院判赔损失2000元

时间:2023-02-03   来源:华夏文化宣讲团

市民董某发了一个邮政特快专递,结果送丢了,遂向法庭起诉索赔十万余元。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邮政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驳回原告董永奇上诉,维持一审判令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新野邮政公司)赔偿董永奇损失2000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的终审判决。

快递丢失遭拒赔

2021年8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在世界上最小的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槡城居住的市民董永奇到新野县邮政分公司邮寄在山东省临沂市诉讼需要的偿还贷款保证书、债权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通过该局EMS将上述材料发往山东临沂。董永奇填写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收件人为山东临沂市维持法律服务所的高振友及手机号,邮费21元。邮件发出后,董永奇未告知收件人邮寄的时间和内容。后收件人不断向董永奇询问邮件邮来没有。2021年10月6日中午,董永奇得知邮件没有送达目的地,董通过手机EMS终端查询,该邮件由临沂市邮政局兰山区分局工作人员王广耀于2021年8月24日14:15:10已投递,他人代收:门卫。2021年10月8日上午8时许,董永奇手机联系临沂市邮政送达人员王广耀,得知王广耀将邮件放在门卫处,但收件人高振友一直称没有收到上述邮件。2021年10月9日,董永奇的诉讼官司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缺少邮政快递里的诉讼材料,只好调解结案,造成了一定损失。

董永奇认为,新野邮政分公司及临沂市邮政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邮件丢失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遂找两家公司索赔损失103521元。但两家公司相互推诿扯皮。

新野邮政公司辩称:我公司收件,邮走没有过错,况且邮件又没有保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真要承担责任,按《邮政法》的规定,赔偿邮资的三倍,合计行之。

临沂市邮政分公司说:我们将邮件送到了,有门卫签收,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一审判赔2000元

2022年4月20日,董永奇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两家邮政公司告到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103521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2年6月12日,一审法院认为,董永奇与邮政新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邮政新野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将专递安全邮寄至约定地点,交付给指定收件人,现邮政新野分公司在投递环节未能按照约定将专递交付至指定收件人高振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本案案由应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范围,属于邮政普遍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应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故邮政新野分公司辩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董永奇邮寄的是诉讼证据材料,属贵重物品,但其在填写邮寄详单时没有填写物品价值,没有根据贵重物品务必保价的要求填写保价金额,因此其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在董永奇没有对邮寄材料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新野分公司在收寄邮件时也无法预见、不可预见上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邮政新野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其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邮政新野分公司赔偿董永奇损失 2000元。关于董永奇主张邮政临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其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邮政临沂分公司辩称,邮政临沂分公司接收到邮政新野分公司的快递后,按照快递载明地址进行送达,并已由收件人门卫签收,应视为送达给收件人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判决:新野县邮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永奇损失2000元;驳回董永奇对临沂市邮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新野县邮政分公司承担。

上诉二审被驳回

2022年7月29日,一审下发后,原告董永奇不服,上诉称:

一、EMS 邮件不是敝履,新野邮政分公司、临沂邮政分公司投放EMS不符合要求导致董永奇因证据原件丢失造成的直接损失103521元,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二、二邮政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是导致董永奇在寄送材料时未保价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尽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提示义务,而本案中新野邮政分公司显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因此,新野邮政分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三、新野邮政分公司、临沂邮政分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尽到其投递职责,临沂邮政分公司虽然未直接与董永奇建立服务合同,但却是实际的投递者,也是导致董永奇损失的最直接责任人,其应与新野邮政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野邮政分公司辩称,一、董永奇签署的国内标准邮件服务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未保价邮件赔偿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三倍。二、董永奇所称的损失不是由于邮件丢失造成的。董永奇邮寄的证据材料主要用于其与临沂一公司、高妹丽的诉讼,该案件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董永奇邮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在调解书中有明确的体现,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其对权利的自愿处分和放弃,其损失与邮件的丢失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沂邮政分公司辩称,一、邮政临沂分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本案系邮政服务合同纠纷,董永奇并未与我公司订立邮政服务合同,临沂邮政分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正确。

2022年9月30日,南阳市二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快递企业和寄件人订立的;在承诺的时间内遵循寄件人的要求将快件快速运送到特定的地点或运送给特定的收件人,寄件人或收件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董永奇填写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通过 EMS邮寄材料,其与新野邮政分公司之间成立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新野邮政分公司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将快件运送给特定的收件人,现邮件丢失,新野邮政分公司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新野邮政分公司应当对董永奇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董永奇邮寄的物品为案件证据材料,物品本身的价值有限,且董永奇并未对该材料进行保价。现董永奇主张因证据材料丢失导致其在另一诉讼案件中遭受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快递企业所能预见的损失范围,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赔偿董永奇损失2000元,处理较为适当。临沂邮政分公司并非与董永奇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董永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记者 倪申 张琴 通讯员 曾庆朝 米杨玉爽 尹新浙)

(责编: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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